退費政策暨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聲明
最後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日 |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 通訊交易解除權之例外排除
第一條 「國考唯醫 ntumed」網站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所提供之一切付費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線上題庫存取權限、AI 生成之題目詳解與知識點解析、客製化學習歷程追蹤功能及統計分析服務(以下統稱「本數位服務」),其性質均屬「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及「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
第二條 依據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以及行政院發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數位服務於使用者完成付款並經系統開通存取權限後,即悉數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七日無條件解除契約權(俗稱「七天鑑賞期」或「七日猶豫期」)之適用。使用者不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退還已繳納之任何費用。
第三條 使用者於點擊「確認購買」、「立即付款」或其他具有相同效果之按鈕時,即視為已明確表示下列事項,且不得事後翻異:
- 一、使用者已充分知悉本數位服務之性質屬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
- 二、使用者已明確瞭解並同意,一經開通權限即排除七日猶豫期之適用。
- 三、使用者係基於自由意志,於完全理解本退費政策之全部內容後,始決定購買。
- 四、使用者絕不得於購買後,以「未詳閱本政策」、「不知悉例外排除規定」或類似理由,主張本退費政策之條款對其不生效力。
第四條 本平台絕不接受以下列事由提出之退費請求,概不受理,絕無例外:
- 一、使用者主觀認定服務內容不符其期待或需求。
- 二、使用者之醫師國家考試或其他資格考試成績不理想。
- 三、使用者個人學習進度未達其自訂之預期目標。
- 四、使用者因個人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時間不足、興趣改變、經濟考量變動、報考計畫取消)而無法或不欲繼續使用本平台服務。
- 五、市場上出現其他競爭性產品或服務。
- 六、任何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平台之事由。
第二章 授權開通與服務交付之認定
第五條 本數位服務之「交付」,係以本平台系統紀錄顯示使用者之訂閱權限已成功開通為唯一認定基準。具體而言,當本平台之資料庫記錄使用者之訂閱方案狀態由「未訂閱」變更為「已啟用」,且訂閱到期日已設定完成時,即視為本數位服務已完整交付,不可逆轉。
第六條 服務是否已交付之認定,與下列事項無涉,使用者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主張「服務尚未交付」或「服務未完成」之抗辯理由:
- 一、使用者是否已實際登入本平台。
- 二、使用者是否已實際瀏覽或作答任何題目。
- 三、使用者是否已閱讀任何 AI 詳解或知識點解析。
- 四、使用者是否已使用學習歷程追蹤、錯題書籤或其他附加功能。
- 五、使用者所使用之裝置、瀏覽器或網路環境是否能順利存取本平台。
第七條 本平台之系統紀錄(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庫日誌、伺服器存取日誌及第三方支付機構之交易紀錄)具有完整之證據力,作為認定權限開通時點及服務交付事實之唯一依據。使用者不得以其自身裝置之截圖、錄影或其他片面證據,推翻本平台系統紀錄之記載。
第三章 例外退款情事與費用扣除
第八條 僅於下列極端例外情形,使用者始得向本平台提出退費申請,且本平台保留最終核准與否之裁量權:
- 一、系統重大異常導致同一筆訂單重複扣款(即使用者就同一訂閱方案被收取兩次以上之費用),且經本平台核實確認屬實者。就重複扣款之部分,本平台將全額退還溢收之款項。
- 二、因本平台系統嚴重錯誤,導致使用者之訂閱權限於付款成功後連續七十二小時以上完全無法開通(非因使用者端之網路環境、裝置或瀏覽器問題所致),且經本平台技術團隊調查確認係可歸責於本平台之系統瑕疵者。
第九條 前條第二款之退費申請,使用者應於權限開通異常發生後七個日曆天內,以電子郵件向本平台提出,並提供足以辨識身份及訂單之資訊。逾期提出者,本平台得拒絕受理,使用者不得異議。
第十條 經本平台依第八條規定特例核准退費者(第一款重複扣款之全額退還除外),本平台將逕行扣除下列費用後,僅退還剩餘殘值:
- 一、第三方支付機構金流處理手續費:依實際產生之金流手續費用據實扣除(通常為交易金額之 2.75% 至 3.5%),此為支付機構收取之不可退還費用,非本平台所能豁免。
- 二、人工審查作業費:每筆退費申請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整(NT$500)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涵蓋人工審查、系統對帳及帳務處理之成本。
- 三、匯費及金融機構手續費:退款至使用者指定帳戶所產生之匯費及相關金融機構手續費,由使用者負擔。
- 四、已使用期間之按日比例扣除:自權限開通日起至本平台收受退費申請日止,按日計算已使用期間之費用,並自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前條各款費用扣除後,如剩餘殘值為零或負數,本平台將不予退款,使用者不得異議。退款作業之處理時間,自本平台核准退費之日起算,約需十五至三十個工作日,視金融機構作業時程而定,本平台就退款入帳時間不負遲延責任。
第四章 違規帳號之不退費處分
第十二條 使用者因違反本平台《服務條款暨使用規範》之任何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帳號共用、出租、出借、轉讓、使用自動化爬蟲擷取題庫內容、未經授權之商業重製或散布),經本平台逕行終止、凍結或註銷其帳號者,其尚未到期之訂閱服務殘值一概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前條所述之未到期服務殘值,全數充作使用者因違約行為所應支付予本平台之懲罰性違約金之一部分。本平台沒收該殘值之行為,不影響本平台另行依《服務條款暨使用規範》第十一條之規定,向使用者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之權利。
第十四條 使用者不得以帳號遭終止或凍結為由,主張本平台應就尚未到期之服務期間按比例退費。本平台就違規帳號之處分係行使正當之契約終止權,具有阻卻違法之效力,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民法上之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本平台返還任何款項。
第五章 準據法、管轄法院與誠信原則
第十五條 本退費政策之解釋與適用,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退費政策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使用者行使任何退費請求權時,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為之。若本平台有合理理由認定使用者之退費請求係出於濫用權利、惡意試用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意圖(包括但不限於反覆購買後旋即要求退費、購買後大量擷取內容後始提出退費請求),本平台得逕行拒絕該退費申請,並保留依本平台《服務條款暨使用規範》終止該使用者帳號之權利。
第十七條 本平台保留隨時修訂本退費政策之權利。修訂後之條款於本平台網站公告時即生效力,毋庸逐一通知各使用者。惟修訂後之退費政策不溯及適用於修訂前已成立之退費申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