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項拆解
-A:癌症末期病人。這是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明確列出的臨床條件之一,符合終止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資格。
-B: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這是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明確列出的臨床條件之一。
-C:永久植物人狀態。這是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明確列出的臨床條件之一。
-D:錯在「所有程度的失智症患者」。病人自主權利法中,只有「極重度失智」才符合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條件,而非所有程度的失智症患者。
核心知識
-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旨在保障病人善終權,讓病人在意識清楚時預先決定未來醫療照護的選擇。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的執行,必須符合特定的臨床條件,這些條件通常是指疾病已進展到末期或處於不可逆轉的狀態,且經兩位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照會。
-法定可執行預立醫療決定的臨床條件包括: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所有程度的失智症患者」範圍過廣,只有「極重度失智」才符合法定的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條件。輕中度失智症患者仍有生活能力和意識,不符合此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