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 (Palliative care/Hospice care)
宗旨與核心目標
- 宗旨: 為罹患嚴重疾病或末期疾病的病人及其家屬提供 全人照護。
- 核心目標:
- 提升生活品質 (Improve quality of life):緩解身體、心理、社會和靈性上的痛苦,提升尊嚴與舒適度。
- 改善症狀不適 (Manage symptoms):積極處理疼痛、噁心、呼吸困難等。
- 提升死亡品質 (Improve quality of death):讓病人平靜、舒適、有尊嚴地離世,並支持家屬度過哀傷。
- 提供全人照護 (Holistic care):關注身體、心理、社會和靈性層面的需求。
- 不以延長生命為目的,也不會加速死亡。
意願書簽署規定
- 簽署主體: 必須由具 完全行為能力者本人 簽署。
- 見證人要求:
- 需有 兩位 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見證人在場。
- 見證人 不得 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
- 意願書內容:
- 意願人的基本資料。
- 立意願書的日期。
- 明確表達接受或拒絕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的意願。
末期病患的照護原則
- 核心目標: 提升舒適度、減輕痛苦、維護尊嚴。
- 生命維持: 非主要目標。
侵入性餵食的考量
- 適用對象: 末期病患,特別是身體功能嚴重衰退、消化吸收能力下降者。
- 潛在風險:
- 更多不適(如管路刺激、感染風險)。
- 可能增加腹瀉、水腫。
- 不一定能改善預後或延長生命。
- 可能增加痛苦。
- 建議: 除非有明確益處,否則應謹慎使用。
經口進食的原則
- 適用條件:
- 病患仍能少量經口進食。
- 沒有嗆咳風險。
- 益處:
- 滿足口慾。
- 維持家屬照顧的連結。
- 相對舒適。
- 原則: 順應身體自然減少營養需求趨勢,避免強行灌食造成身體負擔。
醫療決定權與代理人
- 醫療委任代理人:
- 由病人預先指定,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行使醫療決定權。
- 其權力 最高,優先於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其他家屬。
- 無代理人時的同意書簽署順位:
-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
- 順位:配偶 → 成年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居家安寧療護
- 主要優點:
- 病人在熟悉舒適的家中環境接受照護。
- 提升生活品質。
- 提升死亡尊嚴。
- 有機會與家人相處、保有隱私。
- 可能減少住院天數,節省部分醫療費用。
- 潛在限制:
- 醫療設備和人力不如醫院齊全。
- 突發或複雜症狀的處理,醫院通常更即時、全面。
末期病患呼吸困難 (Dyspnea) 的安寧緩和醫療
- 目標: 最大程度緩解呼吸困難的不適。
- 常用方法:
- 氧氣治療 (Oxygen therapy):改善低血氧,或提供心理安慰。
- 鴉片類藥物 (Opioids):低劑量 嗎啡 (morphine) 是基石,可降低呼吸中樞敏感性,緩解呼吸急促感,即使無疼痛亦可使用。
- 用於緩解呼吸困難時,起始劑量通常較低,需根據病人反應逐步調整,以避免呼吸抑制等副作用。
- 注意: 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時,起始劑量通常會比止痛劑量低,而非雙倍,因為呼吸困難的緩解所需的劑量通常較低,且需避免過度鎮靜或呼吸抑制。
- 支氣管擴張劑 (Bronchodilators):適用於有可逆支氣管痙攣成分者 (如 COPD)。
- 非藥物治療: 環境調整、風扇吹臉、放鬆技巧、心理支持。
- 安寧鎮靜 (Palliative Sedation):為 最後手段,用於其他方法無效的極度痛苦,目的是降低意識水平以緩解痛苦,非常規處置。
鴉片類藥物引起之便祕 (Opioid-Induced Constipation, OIC)
致病機轉與臨床表現
- 機轉: 鴉片類止痛藥作用於腸道 鴉片受體,導致 腸道蠕動減慢、水分吸收增加。
- 臨床表現: 引起嚴重且持續的 便祕。
- 特性: 是鴉片類藥物最常見且 不會產生耐受性 的副作用。
臨床處置
- 預防: 開立鴉片類止痛藥時,應同時開立 軟便劑 或 瀉劑。
- 其他副作用: 如鎮靜、噁心、嘔吐等,通常會隨時間產生耐受性,或可透過其他藥物控制,但便祕需要持續預防。
癌症疼痛治療
核心原則
- 預防性給藥: 採取 定時給藥,維持穩定藥物濃度,避免疼痛發作。
- WHO 癌症疼痛三階梯止痛法: 強調 按時給藥 (by the clock)。
- 疼痛評估: 應是全面性的,包含生理、心理、社會及靈性層面,以提供 全人照護。
給藥方式
- 優先考量: 經口給藥 (oral route),因其方便、經濟且非侵入性,能維持穩定的血中濃度,提供持續的疼痛緩解。
輔助藥物
- 目的: 加強止痛效果或處理特定類型疼痛 (如神經病變性疼痛)。
- 常見藥物: 抗憂鬱劑、抗癲癇藥物等。
預後
- 有效控制: 正確的藥物選擇、劑量和給藥間隔是關鍵。
- 緩解率: 大多數癌痛都能得到良好緩解。
疼痛種類與藥物選擇
- 本體痛 (nociceptive pain):
- 指身體組織損傷引起的疼痛。
- 通常對 嗎啡類藥物 反應良好。
- 骨頭轉移引起的疼痛:
- 常伴有發炎反應。
- 非類固醇類抗發炎藥物 (NSAIDs) 因其抗發炎和止痛效果,常被作為首選或輔助用藥。
末期病患常見症狀與處置
譫妄 (Delirium)
- 定義: 末期病人常見,表現為急性發作的意識混亂、注意力不集中、認知功能障礙。
- 伴隨症狀: 常伴有精神運動性躁動或遲緩,甚至幻覺。
- 治療重點:
- 找出並處理潛在病因。
- 藥物治療主要是緩解症狀。
- 首選藥物: 抗精神病藥物 (Antipsychotics),尤其是 Haloperidol。
- Haloperidol 優點: 起效快、鎮靜效果好、心血管副作用相對較少、不易引起呼吸抑制。
- 適用情況: 對於躁動型譫妄尤其有效。
- 臨終譫妄 (Terminal Delirium):
- 常為不可逆。
- 非藥物介入為首選: 營造安靜、熟悉的環境,提供定向感,輕柔的觸摸,播放輕柔音樂或宗教唱誦。
- 藥物治療應謹慎:
- 苯二氮平類藥物 (Benzodiazepines): 可能加重譫妄,通常不作為首選。
- 抗精神病藥物 (Antipsychotics): 如 Haloperidol,用於控制躁動和幻覺,應從低劑量開始。
噁心嘔吐 (Nausea and Vomiting)
- 治療藥物:
- 皮質類固醇 (corticosteroids):具有抗發炎、抗水腫和止吐作用,常用於改善癌末病人因腸道阻塞、顱內壓增高或腫瘤壓迫引起的嘔吐。
- 多巴胺拮抗劑 (dopamine antagonist):如 haloperidol 或 metoclopramide,常用於治療因化療、腸胃蠕動異常或尿毒症引起的噁心嘔吐,特別是當其他藥物無效時。
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 Scale (KPS)
評估標準
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 scale (KPS) 是一種評估癌症病人身體功能狀態的量表,分數從0到100,每10分一個級距。
| 分數 | 功能狀態描述 |
|---|---|
| 100 | 正常,無抱怨,無疾病證據。 |
| 90 | 能進行正常活動,有輕微疾病症狀。 |
| 80 | 正常活動有困難,有一些疾病症狀。 |
| 70 | 能照顧自己,但已不能工作或做正常的活動。 |
| 60 | 偶爾需要協助,但大部分時間能照顧自己。 |
| 50 | 需要相當多的協助及醫療照顧。 |
| 40 | 需要特殊照顧及協助。 |
| 30 | 嚴重殘疾,需住院,但非瀕死。 |
| 20 | 病重,需住院,需積極支持性治療。 |
| 10 | 瀕死。 |
| 0 | 死亡。 |
醫療倫理與病人權利
病人自主權 (Patient Autonomy)
- 病人有權利決定自己的醫療照護,包括是否接受治療、選擇何種治療,以及是否知道自己的病情。
- 這是醫療倫理中的重要原則。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 醫師有義務向病人清楚解釋病情、治療方案、預後、風險與替代方案,讓病人在充分了解後做出決定。
告知病情 (Truth-telling)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強調病人的自主權,因此病情告知應以病人本人為優先。
- 醫師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的義務。
- 即使家屬不願告知,若病人主動詢問,醫師仍應告知病人本人。
- 告知的內容應包含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針,以及是否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
- 告知的內容應包含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針,以及是否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
- 在末期照護中,告知病情有助於病人理解自己的狀況,有機會安排後事、處理未竟事務,並參與治療決策,提升生活品質。
家屬的角色與病人權利的優先性
- 家屬的關心和意見固然重要,醫師應與家屬溝通,了解其擔憂,並解釋告知病情的重要性。
- 然而,家屬的意願不能凌駕於病人本人的 自主權 和 知情權 之上。
溝通技巧
- 在告知病情時,醫師應以 同理心、溫和 的方式,根據病人的接受程度逐步告知。
- 提供心理支持。
預立醫療照護與醫囑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 定義: 與醫療團隊、親友討論未來醫療照護選擇的過程。
預立醫囑 (Advance Directive, AD)
- 定義: 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事先書面表達其對未來醫療照護的選擇。
- 內容: 包括是否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相關法規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規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和預立醫囑的專門法律。
- 於 2019年1月6日 正式施行。
- 旨在保障病人善終的自主權利。
- 適用範圍較廣,涵蓋所有符合特定臨床條件的病人,不限於末期。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主要規範末期病人拒絕心肺復甦術 (DNR) 和維生醫療的權利。
- 相較於《病人自主權利法》,其適用對象僅限於 末期病人。
安寧緩和醫療
末期癌症病人的營養與支持照護
- 食慾不振與惡病質 (cachexia):末期癌症病人常見問題,影響生活品質。
- 症狀緩解:改善食慾的首要步驟是緩解可治療的症狀,如疼痛、噁心、口腔問題、便秘。
- 食慾刺激藥物:
- 皮質類固醇 (corticosteroids)。
- megestrol acetate (一種黃體素衍生物)。
- 注意副作用。
- 靜脈營養 (parenteral nutrition, PN):
- 適應症:通常僅限於預期存活期較長且腸道功能完全喪失時考慮。
- 效益限制:改善生活品質或延長壽命的效果有限。
- 風險:可能增加感染、液體過載等風險。
- 靜脈輸液:
- 主要用於補充水分和電解質。
- 口乾緩解:可透過口腔護理、少量多次飲水或冰塊等方式,而非大量靜脈輸液。
病人意願與醫療決策
法律依據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意願的表達方式
- 書面文件: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預立醫療決定書」
- 可預立拒絕 心肺復甦術 (CPR) 或維生醫療的意願。
- 口頭意願:
- 病人意識清楚時,明確表達不予急救的意願。
- 需有 兩位見證人 (其中至少一位為非繼承人) 證明。
- 或經醫療團隊評估確認。
- 應予尊重。
家屬共識與病人意願
- 病人意願為最高原則。
- 若病人有明確意願,家屬應遵從。
- 家屬共識不能凌駕於病人明確的意願之上。
撤除維生醫療
- 適用情況:
- 末期病人。
- 不可逆昏迷。
-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
- 條件:
- 有預立意願。
- 或經家屬同意。
- 執行:需經醫療團隊評估後進行。
醫療代理人與決策原則
- 醫療代理人 (Surrogate decision maker):
- 職責: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替病人做出決定。
- 替代判斷原則 (Substituted judgment):代理人應盡力回想病人的過去言行、信仰、價值觀,推斷病人會如何選擇。
- 最佳利益原則 (Best interest standard):僅在完全無法得知病人意願時,才考慮選擇對病人最有利的治療。
